1月17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建立統一監管評級框架,采用一致評級方法、評級程序和等級分類。《辦法》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國務院2024年發布的《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也要求,要“強化分級分類監管。健全保險機構監管評級制度,強化評級結果運用”。針對保險業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總局曾發布《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辦法》印發后,《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中有關監管評級的規定與《辦法》不一致的,以《辦法》為準。
具體來看,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其他。其中,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可適當調整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消費者權益保護評級要素等級;再保險公司可不設置消費者權益保護評級要素。
在各評級要素中,公司治理、償付能力所占權重最高,為不低于15%;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權重不低于10%,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權重不低于5%。
從具體評級設置看,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5和S級。其中,2級細分為A、B、C三個檔次,3級和4級細分為A、B兩個檔次。評級結果1—5級數值越大,風險越大,監管強度越強。正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保險公司,經監管機構認定后直接列為S級,不再參加當年監管評級流程。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結合評級實踐和監管實際,《辦法》設置了“一票否決”機制,即公司單項風險過大將下調評級結果。比如,若保險公司存在公司治理嚴重缺陷、償付能力不足、流動性風險較大等問題,評級結果應為4級及以下。
在評級結構運用方面,前述負責人表示,監管部門將按照高風險高強度原則,根據評級結果對公司實施分類監管,扶優限劣,將評級結果作為采取監管措施、日常監管中市場準入和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
比如,評級結果為1級和2級的,可降低現場檢查頻率,并在機構和人員準入、產品開發、業務試點等方面給予支持。評級結果為3級的,區別情形采取提高非現場監管分析頻率、要求公司提交風險管理改進計劃等措施。評級結果為4級的,可以采取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等措施。評級結果為5級的,應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評級結果為S級的,應當依法加快推進重組、市場退出等工作。
校對:楊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