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賜材料(002709)7月2日晚間披露,公司全資子公司九江天賜作為原告,就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于近日獲得受理。
本案中,九江天賜將A股另一家鋰電材料企業永太科技(002326),以及永太科技同寧德時代的合資公司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稱“邵武永太高”)等列為了被告,被告包括企業和自然人合計12人。
九江天賜稱,被告李勝于2017年8月進入公司工作,與九江天賜簽訂了《勞動合同》《商業保密、競業限制協議》等。2021年5月,李勝從九江天賜離職。其在九江天賜工作期間先后擔任電池生產部工藝技術總監、總工程師等職務。
在九江天賜看來,李勝違反保密義務,伙同鄭飛龍與永太科技、何人寶達成合作協議后,永太科技、邵武永太高等將其通過收買的不正當手段非法獲取的九江天賜液體六氟磷酸鋰工藝技術資料,運用于邵武永太高年產13.4萬噸液體鋰鹽產業化項目(下稱“13.4萬噸液體鋰鹽項目”)中。
九江天賜表示,基于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已做出的一審《刑事判決書》所查明事實等,公司認為,12名被告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應就其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次起訴,九江天賜合計提出了7條訴訟請求。
其中包括: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液體六氟磷酸鋰生產工業化技術及相關設備、資料等技術秘密信息的行為;判令邵武永太高銷毀13.4萬噸液體鋰鹽項目中利用原告技術秘密建設的生產產線設備及生產工藝資料;判令12名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8.87億元并公開道歉等。
今年2月初,天賜材料披露了被告人李勝、鄭飛龍涉犯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一審《刑事判決書》。其中,李勝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450萬元。鄭飛龍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50萬元;追繳被告人相關違法所得;禁止李勝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主要工作內容涉及案涉化工產品生產的相關工作。
上述判決未提及永太科技等。天賜材料當時稱,案涉岳敏、張春暉,永太科技等將另案處理。
天賜材料主營業務為精細化工新材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公司生產的鋰離子電池材料主要為鋰離子電池電解液和正極材料磷酸鐵鋰。
永太科技業務涉及含氟醫藥、植保與新能源材料等。在鋰電材料方面,公司已經布局鋰鹽原料、鋰鹽、添加劑、電解液等多種產品。公司曾在去年1月披露,13.4萬噸液體鋰鹽項目(首期年產6.7萬噸)已完成設備安裝調試工作,開始了試生產。
兩大鋰電材料巨頭的爭端主要圍繞“雙氟磺酰亞胺鋰”產品。作為新一代電解液材料,此類產品展現出優越的電化學性能、抗水解性、熱穩定性以及導電性,增長勢頭明顯。
以永太科技為例,其與寧德時代簽訂了供貨協議,將在2024年、2025年每年分別向寧德時代供應不少于10萬噸各型號(包括雙氟磺酰亞胺鋰)電解液。
7月2日晚,永太科技對天賜材料的公告予以了回應。
永太科技表示,公司一直以來尊重他人知識產權和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所研發的生產工藝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識產權,可能發生的訴訟案件不會對公司核心技術和自主研發能力產生影響。
“公司反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一切形式的市場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倡導以創新與合作推動行業健康發展。”永太科技稱,公司目前僅生產固態六氟磷酸鋰產品,尚未生產銷售該案件所涉產品,目前無法預計對公司本期及期后損益的影響。